管理制度
    学生实验习惯评定标准

    学生实验习惯评定标准

      为保证实验课的正常秩序,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,养成严谨的科研品质,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,特制定实验习惯评定标准21条。实验习惯成绩占本门实验课程总成绩的10分,以扣分形式计分,扣除满十分者,视该科实验成绩为不及格,具体规定如下:

      第一条 没有接受实验室安全、节约、环保教育或实验安全等考试不合格者,禁止上实验课。

      第二条 实验课迟到、早退者,扣1-2分。

      第三条 无故缺席实验者,扣3分。

      第四条 不穿实验服做实验者,扣1分。

      第五条不写实验记录者,扣1分。

      第六条 实验结束后,使用的玻璃仪器没冲洗干净者,扣1分。

      第七条 向水池扔有堵塞下水道的废物者,扣2分并罚款拾元。

      第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,根据损坏的实际情况扣2-5分,并按仪器损坏赔偿制度给予相应罚款。

      第九条 使用煤气灯、酒精灯、电炉等不注意造成实验台面烫伤或使用强酸、强碱等溶液腐蚀实验台面者,使用分光光度计时,将比色皿放在仪器台面上,使台面腐蚀、污染者扣5分并罚款一佰元。

      第十条 使用仪器后不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者,扣1分。

      第十一条 不参加实验室布置的大扫除或值日生工作不认真者,不整理实验所使用的仪器和实验台面者扣1分;不参加值日生工作着,扣2分。

      第十二条 实验操作过程中,不按操作要求移取公用试剂造成试剂污染,影响自己和别人实验结果者,扣5分并赔偿相应试剂费用。

      第十三条 没有经过教师允许,擅自开抽屉、柜子者,扣1分。

      第十四条 实验课堂中禁止接听手机、手机铃声发生响动者,扣1分。

      第十五条 对实验中心布置的实践教学活动不参加者,扣1分。

      第十六条 找人代做实验者,扣3分。

      第十七条 篡改实验数据、结果或抄袭实验报告者,扣1-5分,并取消该次实验成绩。

      第十八条 扰乱课堂秩序者,根据情节,扣5-10分。

      第十九条 其它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者,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。

      第二十条 道德品质不好者,实行一票否绝制,取消实验成绩、拒绝其进实验室。

     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习惯表现突出者给予1-5分的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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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3年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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